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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7号进厂,18号上班,但厂方要求从18号开始晚上加班及周六周日加班,必须拿来补18号未进厂时的正班,这要求合理吗?

其他 2013-06-25 14:5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公司的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加班、加点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且是一种自愿行为,不能以此来弥补先前的工作; 其次,加班、加点的薪资计算方式也不同于正常的工作,因为加点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工资的1.5倍,而加班的工资则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2倍,甚至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还可以达到3倍,所以工厂的上述规定是极其不合理的
  • 公司加班应当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公司加班应当按照下面的法律规定及标准支付加班费,若没有足额支付,则是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调休替代。
  • 不合理,不能强迫加班。
  • 您好。 加班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如发生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
  • 公司加班应当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公司加班应当按照下面的法律规定及标准支付加班费,若没有足额支付,则是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调休替代。
    【追问】问题是厂方把从18号开始,所有的加班工时不算加班工时,算18号未进厂的正班工时,那厂方是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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