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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一位农行退休老职工,于2008年3月去世,原农行单位就给2000丧葬费,没给不发工资,当时忙就没找他们要。我现在原农行单位,农行工作人员说:“找省社保局要。”我找社保局人员说:“应该找农行单位去.”后来我又找农行工作人员说:“要当时文件,和证据。”请问律师当时应不发多少个月工资?最好附当时文件。 谢谢律师回答!

其他 2013-06-20 0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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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高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53号 各市(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期,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企业退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补助费由1200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有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有原规定的渠道支付。 三、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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