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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是随意殴打?怎样算是情节恶劣?什么样的随意殴打和什么样的情节恶劣可以定为寻衅滋事罪?

其他 2013-06-25 0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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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
  •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
  • 随意没有原因;轻微伤
  •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
  • 报警处理,依法解决。
  •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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