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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广西合山市人),于2012年2月5日开两轮摩托车行走在合山市政局管辖的市区马路上被掉在路面上是光缆线(该光缆是**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所有)绊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在广西合山市**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同时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2人,花住院医疗费31187.29元。后转入南宁市**医院住院治疗70天,花住院医疗费34233.45元,医嘱住院期间需2人陪护。后又转入合山市*医院住院治疗90天,花住院医疗费15237.53元,医嘱住院期间需2人陪护。    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编号为(2013)桂公明司鉴法检字第163号《法医学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胡*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属于多等级伤残:颈髓损伤致截瘫(肌力3级以下)属于Ⅲ级(三级)伤残;2、胡**外伤后日常生活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离婚 2013-06-23 1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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