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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总代理有限公司:2000年3月17日送货,累计帐欠:42730.00元, 欠款说明: 2004年8月份,原吉林***制药有限公司法务部)受公司的委托,到湖南办事处清欠本人的陈欠货款,其中湖南省医**代理有限公司帐欠货款:42730.90元,本人根据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了公司法务部的清欠工作,把销往该公司药品的有效证明全部交给了法务部作为清款的依据,同时法务部也接手了清回该笔货款的工作。所以此欠款就不应在计在本人的帐上。 原公司法务部部长王清**,现出据了当时已收到销往该公司药品有效证明的书面文件一份。 以上是真实事件,问:本人(销售员)有责任清回此项货款吗?谢谢您。

债权债务 2009-11-15 15: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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