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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 A(身份证号码)因违背诺言,多次伤害了B(身份证号码)的感情,为此,A自愿赔偿给B人民币捌万元正(8万),作为精神损失费。并约定于2011年5月1日前还清捌万元欠款,若逾期未还愿以捌万的三倍还。 A (手印,落款日期) 以上欠条是A和B协议分手时,由B起草A照抄的。没有强迫和威胁,只是A称非直接借贷关系的欠条他不知道怎么写,所以有B起草。请问这种欠条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其他 2009-11-15 2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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