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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兰雁职工,因建康原因不能承受高强度加班加点工作被开除,应享受什么待遇,国家有啥政策。

其他 2012-11-28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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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该职工因健康原因不能承受高强度加班加点,根据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调整该职工的工作岗位,而不应采取开除的粗暴手段;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规定强迫职工长时间加班加点,并对因健康原因而不能加班加点的职工予以开除,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应该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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