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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符合公司规定,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的,4月23号我就跟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5月29日离开公司的。 2盘点交接问题,5月27日,根据公司的要求盘点交接,主管销售经理在没有完全盘点清楚的情况下,(没条码的,残品,差异)没有找清楚的情况下,要求重新盘点,本人由于身体原因非常不适,另外一名店员王丹丹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盘点,店员董冬由于生病请假 有一名店员可以正常上班。在我们三个间接不能重新进行盘点的情况下,销售经理张胜男要求重新盘点,并且一再向我提出,无论盘点结果如何一定要认!!我这都有她跟我说的谈话记录。 之所以我同意重新盘点 是因为我觉得我家没丢货品,张胜男也说我家丢不了这么多东西 因为相信她,所以同意了。 3公司6.18日发放工资日,没有将我们应得的工资发出,原因是我们没有签失货赔偿单,我想请问,我们为什么要签这个单子,公司有什么理由让我们签? 4在没有我们参与盘点的情况下,张胜男带领本店之外的其他人员盘点,丢失货品的责任为什么由我们承担,有什么证据说货品是我们在位的情况下丢失的。 5公司若说我没有交接完毕就离开,那是经过公司同意,公司批准我走的,如果要是说我要走了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我肯定走不了,现在因为这个原因不给我们发放工资,我不能接受。 我想问 如果我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话,能胜诉吗

其他 2013-06-28 0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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