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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有供销企业.分配给住房.在2000年职工卖断.有人调走,没有房证。现在要拆,搞开发,住房人有补偿吗。怎补

其他 2009-11-18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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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租赁房屋,也应当给予补偿。第三十条 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 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二条 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   拆迁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 价:   (一)偿还房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 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筑面 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   (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标准部分,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 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 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 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   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 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小于 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 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八条 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 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起, 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   (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 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 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 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 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   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 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
  • 买断的可以全额享受拆迁补偿,没有买断的按拆迁补偿款的80%享有权利。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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