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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5日,王莉通过应聘到成都银河汽车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上班,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同时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7年7月14日。合同到期后,成都银河汽车有限公司行政部按照公司惯例,要求王莉进行自我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将给行政部,以便行政部考核,最终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但此后王莉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辞,为此双方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5日,公司认为王莉工作不力,决定将王莉辞退,并于同日向王莉出具了辞退通知,辞退通知载明:“由于王莉工作不力,团队意识不够,决定将你辞退”。同时公司向王莉支付了辞退的经济补偿。王莉当日签署了该辞退通知。公司的做法违法吗?王莉如果要求公司赔偿能行吗?

其他 2009-11-19 13: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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