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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校的一位老师,在批评教育本班学生的过程中因该学生态度恶劣,气愤之下在该学生的脸上打了几下。经医院检查,属轻微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了半个月,共花去医疗费九百余元。但事后该学生家长提出了1.5万----3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这与学生的伤害程度和该老师的错误程度严重不符,理所当然地遭到该老师的拒绝。之后,教育局和派出所的同志都作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协议。此事也惊动了公安局的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的同意,做出了对该老师“拘留10----15天和罚款500----1000元”的处罚。我们认为,这一案件的处罚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这一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的。该老师的行为是在校内发生的,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处理不当造成的,因此,从性质上讲,这一案件应不属于治安案件,当然也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知道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请给以解答:具体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来处罚?

争议解决 2019-02-26 03: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被害人要经过派出所委托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做处理,轻微伤的处理,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轻伤,要判刑三年以下的,还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 参保人员选定定点医院,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而且给医生说明我是用医保卡,医生就会给你开医保用药了,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
  •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可适用行政处罚法.
  • 可以适用治安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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