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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90年的时候,我家现在住地上是3间塌陷的土房,村里处于某种原因将这3间土坯房挂牌出售,那时我家就买了这块的使用权。因此房子翻盖好后我家领取的证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了。而且里面写有‘购置‘字样。现在我家拆迁,拆迁办的人来到我家对此给予的解释是:现在所有的土地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大队整合还是私产都是一样的价值。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吗?前不久,我还在报纸上看到禁止个人买卖集体土地。。。拆迁办和开发商这样的解释让我很困惑!。。。。。而且他们在评估房屋的时候还说,房屋没有新旧之分;质量之比。请问没有新旧之分,质量之比的话,那什么叫’重置成本法‘呢(是一种房屋评估的办法)

国家赔偿 2008-06-16 18: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家房屋所在地不是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天津市07年实施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拆迁安置政策,即“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 以土地使用证书为准。重新购置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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