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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地规定二手出租车,不能再次过户,现在想对该车(非出租用途)进行转让,是否可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只签订转让协议,以后的交通责任由谁承担?我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谢谢!!

刑事辩护 2011-08-11 01:34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如下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所以你是无需要承担车辆的连带责任的。
  •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细节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你是出租用的车辆,你想转让是不是到了报废期啦,如果是那样,你就不能转让,否则,你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 有实际车辆的控制者承担责任。
  • 可以转让,签订转让协议很重要,可请当地律师代为起草.车辆转让后未办过户手续,只车辆已交付,并由现车主实际运营,原车主未从运营收益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对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应承担,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连环买卖车辆的批复和山东省高级法院的规定,该车可转让,签好书面的合同即可。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的现所有人即买方承担责任。原车主无连带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连环买卖车辆的批复和山东省高级法院的规定,该车可转让,签好书面的合同即可。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的现所有人即买方承担责任。原车主无连带责任。
  • 具体要看你们山东省有没有更详细规定,各地实际操作不同。
  • 签订了转让协议,车与你没有关系,你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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