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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原属电力部列车电业局第59列电的职工。86年应涿县政府和电力局的要求来涿州发电。89年由电力部电力机械局,经河北省劳人局,保定地区行政公署,劳人局,涿州市劳人局,涿州市政府作为监证单位,划入涿州市电力局,执行时间89年7月1日{能源部89机人字19#文件}隶属关系的变动与劳资关系划转到涿州市电力局,设备是电力局租用机械局的(有租赁协议),90年电力局任命张文英等为厂长,并把列电厂更名为涿州市发电厂,95年全国改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我们与电厂厂长签仃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我们本是电力局在编职工.现在发电厂破产拍卖了,我们要求回局里安排工作,可是电力局不负责任的说我们90年就是独立的一级法人单位,又说95年我们与电厂签了5年劳动合同就是电厂的职工了,就不再是电力局的职工了.他们这么做对吗?我们还能不能回到局里工作啊?

诉讼 2010-01-12 1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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