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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事故9级伤残赔偿金是多少

刑事辩护 2019-06-16 06:0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2011年,合肥市交通事故 九 级伤残赔偿怎么计算,现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合肥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以下详细赔偿计算方法,如有疑问,请致电苏义飞律师。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营养费:30元/天 3、 护理费:76元/天 4、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 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15788元×20年×20%=63152元; 农村标准:5285元×20年×20%=21140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1513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农村标准:4013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精神抚慰金:九级残疾一般为10000元-16000元。 10、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
    一级基数×年限×100%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10%;
    二级基数×年限×90%二级伤残 9%;
    三级基数×年限×80%三级伤残 8%;
    四级基数×年限×70%四级伤残 7%;
    五级基数×年限×60%五级伤残 6%;
    六级基数×年限×50%六级伤残 5%;
    七级基数×年限×40%七级伤残 4%;
    八级基数×年限×30%八级伤残 3%;
    九级基数×年限×20%九级伤残 2%;
    十级基数×年限×10%十级伤残 1%;
  • 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 如果为农民,则为 4202.5元X20X20%;如果为居民则为12990.4元X20年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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