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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2013年5月25日去到东莞**分行,想买一套一房一厅的二手房。看了几套房源对其中一套比较满意,开价是三十二万。让中介谈到三十一万五千后,我们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当时没带很多钱,就先交了二千块作为定金约定一星期内(6月1号前)补齐三万定金,可是我们6月1号带着钱过去补定金的时候,中介方告诉我们卖方反悔了,不打算以三十一万五千出售该房子。之前我和中介签的买卖合同由于卖方没签字,合同作废。还骗我们说这套房子业主欠了十几万房贷要由我们先给他还了之后才能赎楼,说业主现在没钱交这个房贷,(他们这么说的目的就是想要我们买其他房子)我们听到这个情况就觉得很不靠谱,就不考虑之前看好的这个房子了。 于是中介带我们去看了其他房源,最后觉得**69栋1009的价钱方面比较有吸引力,装修方面是不太满意的,谈了下价钱是二十九万伍仟,中介方让我们先交一万块钱,因为之前有二千在他们手上,我们就再给了八千,一起是交了一万块钱给中介,我问要不要签买卖合同,中介说不用。中介方给我们开出一张收据,写的购房诚意金一万元。约定一星期后(6月8日)过去跟业主见面交三万定金和签买卖合同。 因为当时中介方说过业主比较忙,要处理完一些事情之后才能出面,我在6月5号的时候有打电话给中介,问他8号业主能不能出面跟我们签买卖合同,不能的话我们不想等那么久就不要那个房子,中介方说会帮我们联系业主,6月7号我再打电话跟中介确认8号业主能不能出面签买卖合同,中介方说业主人在澳门,不方便出面,已经在珠海做了公证书,委托其他人亲戚(赖**)处理。但是公证书还没有下来,所以签合同没那么快,让我们6月8号过去看看业主的房产证。等委托人拿到公证书后才能签买卖合同。 我们就觉得不想等那么久,不想买这个房子了,想找中介拿回之前交的一万元诚意金。中介方以那一万块钱已经交给委托人为由拒绝退回。(之前并没有告知诚意金已经转定金交给卖方了)并拿出一张委托人(赖**)在6月6号经手 的收据换回了之前中介方收钱为诚意金的收据。后面给的收据上面写的是:今收到xxx交了购买**69栋1单元1009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时委托人还没有拿到公证书的情况下,中介方在没有见到公证书就交钱给了委托人,委托人没有公证书,拿着房产证就有权收定金吗? 再者我们买卖双方还没有见过面,对于怎么买这个房子,房价多少,定金多少,什么时候交房过户等等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定金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现在我们买卖双方并没有签定任何合同。借鉴我们第一次交钱没买成的那种情况,应该是买卖双方签字的合同才能生效吧?现在我们不想买了,想要拿回这一万元诚意金。中介方就再三推拖,说让我们等他们帮业主把这房子卖出去之后,再把这钱给我们。至于说什么时候有人接手、什么时候能拿回来、能拿回多少就不知道了,所以我们只能无限期的等。 我能要求他们把钱退给我们吗,现在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们把钱退回来?

消费者维权 2020-09-05 10: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诚意金可以要求退回。
  • 没有房产证是不可以进行房产公证的,房产公证流程如下: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  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  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关键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  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 1、 委托中介是不要采取全权委托、独家代理的方式。对中介的授权进行限制。如代理出售房屋的底价,中介代理权有效期,签订合同或收款有产权人亲自确认方有效,不能按约定时间、价格出售房屋的责任,不通过中介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等约定明确。2、 房屋权属证书有产权人持有。交给中介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明约束性语言。3、 坚持交易时是三方共同确认。4、 签署合同、文件不能留白。5、 需要中介持有房款的,明确支付房款期限及延期付款责任。6、 交易价格、中介费、契税承担等约定明确。
  •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来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房人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延期交房的情况和理由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赔偿。  (二)开发商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总之,购房者遭遇延期交房时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可能知道的很清楚,或者知道的并不是真实的理由,所以除了可以选择上面的解决方式,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项,例如: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延期交房的处理等,如果没有约定,要签订协议。尽量在购房合同中体现出这个问题,以便发生问题的时候有据可查。
  • 应当退回,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 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双倍退还定金(诚意金)
  • 既然交的是诚意金,应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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