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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和他的老婆结婚了十几年,于几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因为当初是只想用一个人的名字办房产证,然后房开商拿了一份购房合同给他们签字,有一条说什么婚姻法的第十九条房子产权归女方所有,(但两人之间没有自己另外签协议说归谁所有)房子是按揭的,首付付了5万元,后来的分期付款都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付,一个一个月的付,然后有一次是一次性的给了5万元,现在那房子可能还差有5万这样没有付,请问他们现在办理离婚,这套房子是否能做为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 2009-11-24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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