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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是一名小学教师,于1995年2月23号上午在学校教学楼发现一女弃婴,经汇报学校领导后,抱其弃婴到县民政局汇报处理(刚出生3天),当时民政部门一时难于寻找适合抚养对象,出具证明暂由本人收养,为不误弃婴入学,于1997年6月凭民政局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十多年来一直找不到她亲生父母。2003年我县按照《桂民发[2002]267号》文件规定,办理一批1992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止我县公民私自领养的弃婴和儿童事实收养登记,但民政部门未通知到本人办理其手续,形成误期办理收养手续。县计生局以本人未办理收养证为由,按计生法对本人进行处理,请问:本人的情况是否合法收养?本人应通过什么方式协调处理?

行政诉讼 2019-11-07 03: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法的收养手续如何办理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 办理收养的具体程序:
    1、收养登记
    第十五条1款: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A、办理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缉拿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做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B、具体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可以找当地民政局出具相关证明或者补办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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