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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企下岗再就业的工人,现在在一家公立幼儿园工作的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刚开始订立的是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后来订立的是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去年订立公益性劳动合同的时候,就业局突然下了一份告知书,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当时是强迫性签名同意,可是我们很多再就业人员的年限都超过5年,今年签立合同的时候,在失业就业证里面要求我们2015年终止合同,但是我是一个失业再就业的员工,难道我还要再次面临失业吗?!并且在就业的这几年内用人单位和就业局给我们的工资补贴,用人单位每月给我们的工资是50,然后去年加到100,这是属于教育战线上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就业局刚开始每月给我们的是300、400、500元的工资,现在是620元工资,现在加上用人单位给我们的工资才是720元。在我们单位这几年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都是和正式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都是一样的,并且有些公益性岗位人员安排当保育员的工作已经好几年了,工资还是照样是这几百块钱,在这个岗位上的正式保育员的工资却是几千块钱,并且我们还要面临失业的危险,这样的待遇对我们公平吗?!我们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身利益?7月1日实行的新劳动合同法适合我们吗?

其他 2017-02-10 05: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主管部门查询一下吧。。。
  • 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类型以下两种: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建议咨询本地的主管部门。
    【追问】如果本地的主管部门给出的说法不明确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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