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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的厂房需要整体搬迁,因此找了第三人进行对其进行担保,第三人提供了设备担保,但未提供设备的价值的评估报告。现需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发现其担保的价值与设备实际的价值相差太远,造成债务无法履行。我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8-08-14 01:5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债务的保证期间: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担保责任,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执行之后继续追偿
  • 被告方仍要继续承担债务。
  • 可以继续追偿
  • 可以继续向被告追偿。
    【追问】被告已无可执行财产,所以才执行担保的财产的。我可不可以找法院赔偿,毕竟是他们执行时失误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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