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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明年元月份到期。今年5月初公司要求我签了一份《2013年度干部任职承诺书》,其主要内容是:同意公司“能上能下”用人原则,如公司考核不合格,则无条件接受公司对我做出“免职、降职、降薪、调岗”等处理决定。现在公司以我的业绩不好为由,要按该承诺书的规定,对我降职、降薪、调岗。我打算与公司协商离职,但公司以我签了《2013年度干部任职承诺书》为由,拒绝《劳动法》的补偿规定。《承诺书》是公司规定要求我们必须签字的,否则取消岗位任职资格。我现在该如何处理此事?请指教,谢谢!

其他 2018-04-27 08: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对劳动合同的调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合同可约定根据需要调整岗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岗位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调岗,但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调岗,调整岗位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员工同意强制调岗,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员工的岗位,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员工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的补偿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您好。用人单位进行调岗、降薪应有明确约定,以业绩不好为由是否属考核范围,应根据情形分析;否则公司的做法属擅自变更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希望能帮到您。
    【追问】我想问的是公司要求我签字的《2013年度干部任职承诺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即公司以业绩为由强迫我降职降薪的行为是否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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