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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月发生的工伤事故,分别于2006年1月和2007年3月两次手术 ,此后一直在家休养,休养期间工资按在职期间的基本工资发放,2009年9 月做劳动能力鉴定,在确定一次性补偿金数额时,公司要求把2006年1月至 2009年9月已发放的工资从一次性补偿金总额中扣除,是否有法律依据,公 司2006年1月至2009年9月已发放的工资是否属于我的合法收入,我有返还 给公司的义务吗。另外工伤期间公司一直未按时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能否 要求公司补齐未缴纳的养老保险

调解 2009-11-27 2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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