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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5日早上8时许,当时上课铃已响,由于本溪路小学学生张俊超(五年级)和同学发生矛盾,坐在2楼楼梯处并用双手抓住楼栏杆大吵大闹,引发其他班同学看热闹,无法正常上课,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此时,我正从办公室走出准备到2楼教室上课,遇到这件事就和本校校长一起搀扶起张俊超送到校长室后离开。其母亲说我在搀扶中该生头部碰到楼梯,一中心·2中心诊断为“脑外伤性癫痫”后在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故要求赔偿败诉。中院判我是职务行为,由教育局赔偿25多万。不服到高院,驳回中院重审,维持原判。现在,以我间接故意伤害行为要求我赔偿59万多元,减去25万多元,还应赔偿34万多元。请问:我能胜诉吗?

诉讼 2009-11-29 0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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