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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外资物流在津分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已经在公司工作了7年半,4月21日起因颈椎病和腰突病住院治疗,公司员工守则上有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条款,4月份公司按照休病假天数扣除了10%的份额后计发,5月份因病情反复继续入院2周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公司派人跟我协商自己辞职的事项,被拒绝后公司最近出台了一份以分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发起的对员工守则和新近规定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把以前按照入职年限扣除40%-不扣工资的条款改为按照所属地当地政策为依据,并要求部分员工签字确认,我因为休病假并不知情,如果按照他们的意向,会在下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时按照天津市的最低工资1500的80%发放,还要扣除我本人要承担的五险一金的份额(每月大约1800元),相当于我不但之后拿不到任何收入还要交回公司最少六百元,我现在还在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发了书面通知,要求我从新一个月份开始不但拿不到一分钱工资,还要把个人承担公司代扣代缴的社保及公积金的个人承担部分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补交给公司,工资是我唯一的经济收入,我想请问您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什么可行的方法保障本人的正当权益,多谢多谢!

其他 2013-07-14 2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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