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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车发生碰括左脚皮外伤入院.,廖神志清醒.。脚皮手术缝合,回到病房并与病友聊天。 2:20医生查房发 现廖药物过敏了。在病友求救后医院才来抢救(病友庭上作证).。 经过20分钟的抢救,3点心跳恢复窦然. 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造成廖成植物人的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造成廖植物人的直接原因系药物(先锋霉素VI)过敏性休克”导致。 9月作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以“不属于医疗事故”判我承担100%责任。 我不服上诉中院。中院判我50%,医院40%,廖10%。.医院不服提出抗诉,被区检拨回。 11月23日廖死亡。我提出再审。中院发回重审。 在重审前,医院又申请做过错鉴定.法院开庭审理时通知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不敢到庭,一审法院以“医院无过错”又判我承担100%责任, 5月我上诉,10月份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车主:覃女士,                       

诉讼 2009-12-02 16: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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