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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乙组织约20人与丙组织的10余人相约在光山县某乡大桥斗殴,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甲、乙组织的人带着刀、木棍先到了约定的地点,一部分人躲在桥下,丙组织的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及一辆摩托车来到现场后,因桥前方修路,丙方即将车开到桥头后掉转方向准备下车与甲方人斗殴,这时,躲在桥下的甲方人即冲上桥砸丙方的车,致丙方的面包车挡风玻璃及摩托车受损,骑摩托车的两个人被打(伤情未鉴定),丙方见寡不敌众,即驾车逃离现场。请问到案被告人甲、乙、丙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刑事辩护 2009-12-01 2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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