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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伤垫付治疗费用,周连续工作时间8天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违反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仲裁7月16日开庭,庭中因劳动者个人提出公司因违反劳动法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而被申请人提出准备应诉资料,劳动仲裁庭中途休庭作出15日后再开庭。被申请人提出今日开庭视作员工自动离职,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合法吗?另外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流程是怎样的?

其他 2013-07-17 0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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