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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物业公司的一名协管部主管,9月23日在上班期间完成物业处经理所布置的悬挂横幅时出了意外,导致右手除姆指外的其它四个手指受伤,后进行了缝合治疗,此次费用共470元,保险公司赔付的意外险365元,余下的105元公司以当时所治疗时用药不在医保包括范围内的理由让我个人自己支付,而且这期间并没有安排我工伤休假.11月14日再次复查时发现右手食指中指肌腱因损伤恢复不好,必须再次进行手术治疗,我向公司请一个星期的假做了手术,公司表示这期间只发我一半的工资,而且此次的费用除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外其它还是由我个人自己承担,我想请问:第一,保险公司赔付的意外险金额外余下的费用是不是应该由公司来支付?第二,动手术期间的休假是否应该是公司支付全额工资?第三,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2-01-02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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