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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我弟弟涛【后文简称涛】和一朋友在饭店吃饭回家的路上,在焦作市迎宾馆路段的机动车道骑摩托车【无驾驶证,喝了酒】撞到他人【此人属迎宾馆内部员工】; 被撞者叫朋友过来打了涛及其朋友, 涛及其朋友当时已处于休克状态,后被巡逻人员发现将涛及其朋友抬送至医院治疗,当时,巡逻人员发现现场有被撞者叫来的几十个人员,还有一辆面包车同在现场,但当时巡逻人员没有看到打人经过,且无证人证实打人事件. 因涛休克原因,涛在医院昏睡半月之久【10月29日出院】,涛的朋友腿部骨头裂开,至今仍在治疗之中,因休克原因,当晚所发生之事,俩人全然不知.整个治疗费用已用近2万左右. 被撞者当晚在医院治疗当时只有脸部淤青,后做全身检查说脑部有积水,在其位置撞孔吸出积水,几天下来共用检查治疗费用2万元左右,半月后出院; 被撞者首先起诉撞人事故,并在事务科立案,原本要求起诉被撞者打人刑事诉讼,但因派出所不出示相关证明,而无法进行伤残鉴定! 11月13日涛被事务科拘留,调查, 11月28日涛被事务批准逮捕; 此事,想咨询,涛应负什么责任?我们应当怎么办?

其他 2009-12-03 1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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