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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五菱面包车于11月18日下午在开封市通许县西环路由南向北直行,行使至西环与北环交叉口(丁字路)时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过程如下:三轮车由北环向西环左拐,过弯时行使在西环路东侧车道(逆行),我正常直行在离路口约20米处才看到三轮车(因三轮过弯前其前方有一辆货车遮挡了我的视线),此时三轮和我的车是头对头,当我发现他后赶紧刹车并向左侧车道打方向避让,而此时三轮车司机由于惊慌向右打方向猛跑,两车在西环路左侧车道相撞(面包车刹车过程中相撞,刹车痕迹由顺行车道斜向逆行车道)。伤者送达医院后我先期支付了治疗费用,伤者右小腿两段骨折,手术顺利。在交警队做笔录时我专门问过他们事故责任估计会怎样划分,当时王队亲口说:很明显,你们双方都有责任。今天我接到了事故处理认定书,竟是我的全部责任,伤者家属要我再支付7万元算了结(我之前找医生咨询过,伤者病情已经稳定,只需要在医院再住10天左右就可以出院,我已经支付了15000元,医生说后续治疗还需要最多5000元),我当时什么话也没说扭头就走了。 写满了,问题在下一页

其他 2009-12-03 2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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