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XX于2005年10月以劳动派遣用工形式,进入我单位, 因劳动期限已到,我单位于2009年4月不再与其续合同,同月其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现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我单位支付2008年1月---2009年5月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差额(要求与同岗正式员工同工同酬),请问大律师其要求合理吗?我应该怎么答辩? 谢谢了 期待中

仲裁 2009-12-05 09: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洛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