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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我们这边的习俗是结婚前订婚,男方需要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订婚费,男方给了我8万快钱的订婚费用,(我们这边普遍是这个价钱。)然后我们领取了结婚证,然后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由于感情不和离婚,可是还没有举办形式上的那种婚礼。所以我想请问,男方提出离婚,关于这8万块钱能不能不退还给男方,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离婚 2009-12-07 2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们领取了结婚证,且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出现离婚的事由主要因男方提起,故不应退还彩礼。具体情况请与律师深入沟通解决。
  • 因为你们已经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只有在因婚前给付导致男方家庭困难的情况下,才是法定的退还情节。
  • 不必退还。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石家庄刘素波律师:免费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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