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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此案行政复议维持处罚决定,为何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县政府)?

行政诉讼 2013-07-21 1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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