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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两年多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因为上月工伤,公司不给报,社保又要合同,我不得不临时补了合同,合同开始日期写成了两年前的入职日期。请问这份合同的有效性 1、不签就报不了工伤,这样算不算受到了胁迫? 2、按劳动法,未签合同满一年后应该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补签的是有期限的,这份合同算不算违反法律法规? 3、合同上只写了工资1500,其它什么都没有。而我实际工资5500,该合同只签了一份,用于报工伤,复印件交社保后原件被我撕毁,那合同还算有效吗? 4、虽然倒签了合同,但公司两年未与我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还是存在的吧?

其他 2013-07-27 14: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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