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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与公司签订第一份合同,之后分别在2009年和2011年续签两次合同,2011年所签合同在2014年7月份到期。今年10月份公司因要把一部分的职能部门集中到别的城市, 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我在今年10月9号前还处于哺乳期, 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我应该获得多少赔偿?

其他 2013-07-25 1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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