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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3月15号进入公司上班的,合同是到2009年12月31号,(合同是跟劳务所签的),我在公司做了2年8个月时间,因患疝气到上海仁济医院做手术,我是9月25号向公司提出请病假至12月11号,共计78天,要是身体恢复的不好,请问律师,向我这种情况还可以继续向公司请病假吗?法律有没有规定在一个公司做3年以下只给3个月病假吗?我的合同是到2009年12月31日到期的,到期以后公司可以不和我续签合同吗?

其他 2009-12-08 2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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