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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12月,前夫与我共同商议,我们以设备投入方式与我的姐夫姐姐签订了“合作协议”,(当时甲方由我前夫为代表签字,乙方由我姐夫为代表签字)协议表明,2007-2008二年乙方应该共支付我们18万元。,因乙方工厂所在地处于城市改造修路2007年一年基本没有生产,在乙方的要求下,我与前夫口头协议同意乙方合同顺延一年,即乙方2007年没有支付应付的钱款。但2008年2月前夫与我离婚,财产分割时我们商议,前夫在放弃乙方应支付钱款的前提下,设备归前夫(这些细节乙方不知道)。同时前夫还欠我十万元协议离婚款,有借条。3月份,前夫随即向乙方提出支付应付的钱款未果,4月份,在乙方不知情(合同没有到期)情况下欲拉走设备,双方冲突。5月份,前夫上诉法院,请求乙方归还设备或支付18万元。请问:1、甲乙方双方2007年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2、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前夫欲拉走设备,姐夫(乙方)应该怎么样办?

其他 2008-06-24 14: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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