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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套老房子,有外祖父、外祖母我三个户口。外公过世后,外婆擅自提交了过户申请,并且在过户申请中捏造事实,谎称公房租赁卡已经遗失【我家不是产权房】。后来物业通知了我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我当时就在那张过户申请上面写明租赁卡没有遗失 此后,物业给我们开了2次调节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物业方也明确告诉我,即便我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没有我的书面签字也是不作数的。而且租赁卡是这套房子的唯一合法有效证件,如果是遗失的话,可以补办,但是现在租赁卡在我手上,他们是不会补给我外婆的。 就在上个星期五(12月5日)我收到了物业的一封通知,要求我在12月8日之前把租赁卡交到物业,过期做无效证件处理,可当天就是5日,.而周一交的话有已经是作废了。他们物业明摆着是给我吃药。 而今天,我已经得知他们办好了过户手续,这令我无法理解。其一,是租赁卡一直在我这里,而且我也没有做过任何书面同意书之类的承诺。他们怎么就可以过户。其二,当时调解的时候还是11月25日,物业表示过户需要35天,但是今天已经办好了。这物业不是“无法无天”了吗? 请问诸位,我有什么办法维护我的权益呢??

其他 2009-12-08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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