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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2008年1月30日去街道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因为不懂多问了几边街道的人,有个40多岁的女人很不乐意我们问问题,就一边吃瓜子一边吐我身上吐,开始我躲开了,后来她又继续往我身上吐瓜子皮,我说了他2句,就这样她就打了我.然后我报警,110来了,说解决不了,等他们领导,这个时候没有15分钟来了3个流氓又分别把我和我老公打伤.经医院验伤,说我有轻微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挫伤,然后鼻骨骨折,CT报告说是多发性骨质断裂,伴有成角,略向右倾斜,这个严重吗?那这个女的能构成什么罪呢?我能得到什么赔偿呢?

刑事辩护 2013-07-13 15: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该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 同意上面律师的观点!
  • 该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后果看,有致人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而致轻微伤不作犯罪论处。从你所述情况,可能已达轻伤,因此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具体要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赔偿金额和可能获得赔偿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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