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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是再婚,婚前两人约定将男方婚前住房,与正在做的房子都为共同财产,所有债务都共同偿还,还约定除了夫妻俩需要改变之外,任何一方不得与其他人有任何协议、遗书、赠予,拍卖等行为。如需要改变必须经过双方签字,否则不起法律作用。 结婚后数月之久,男方的前妻看他再娶了,就设法要男方到公证处与前妻签订房屋产权公证,将产权归儿子,男方与后妻只居住权,不久男方儿子要求他爸爸把房产证改为他的名字,他爸坚决不同意,把房产证交给后妻保管。过了十一年,男方儿子用诱骗手段,利用租房为名,要看房产证将房产证骗走。 在这十几年里后妻吃尽苦头,共同抚养继子上大学,做房子欠下的帐,她丈夫患脑溢血已瘫痪三年多一直都是后妻照顾, 请问婚前协议有效,还是公证有效。再婚妻子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诉讼 2009-12-09 1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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