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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亲戚有套房子要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先付了二万元给他,余款他同意等我有钱的时候再付给他,他只打了张收条给我,收条是标明收到现金没有注明是房子的款,后来的时间我每次要提起付他钱的时候他总是说不急,到06年的时候他竟然把房产证拿去抵押了(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我想把剩下的钱还他并且想把房产证过户过来,但他确迟迟不肯去办,直到09年的时候他竟然说这房子要涨到二十万了,如果不付他这二十万他要收回这房子,一时间我拿不出二十万(其实他早已把房产证过户别人了)最后全家没办法只好般出那房子,在我们住的期间有对此房子进行装修,请问我亲戚这种行为合法吗?是否有构成诈骗罪?

刑事辩护 2012-08-09 09: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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