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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钟某和购买人谈妥了单价,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运去交给购买人。钟某自觉认识到问题的性质。于2011年3月20日,钟某就和购买人交涉,告知购买人的真实情况,要求将假产品回收销毁。购买人也同意。但因一些特殊原因,收回销毁了一部分,有一部分没有收回。钟某对购买人讲了:不管收与没收,都不收钱了(因交货时没有收钱)。2011年4月上旬钟某被公安机关传唤。法院审理此案时,将该产品作为已销售产品来计算非法经营数。当事人认为:因最后的交易是取消了的,不可以按已销售产品计算

其他 2013-08-12 0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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