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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先后共分给我2套公有租赁房,其中一套用于解决了女儿结婚无房困难问题。还有一套我们和小儿子使用。90年代初住房动迁置换成 2套。一套我们,一套小儿子。1995年,我们和小儿子与女儿分别按国家政策分别各自出资将原属于我们的公有租赁房转变为了各自名下的产权房。现在,我们想将名下的一套自住售后产权房,留给大儿子(他外地回沪因结婚家中无房,单位解决了)。问是否合适?如何处置更利于他们和睦。

离婚 2013-08-20 0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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