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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的下属支行为非法人单位,在发放担保贷款中,在没有法人授权情况下向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也就是说该支行在主合同中是债权人,在担保从合同中是连带责任债务人。请问该支行是否承担担保公司代偿后的赔偿责任?

其他 2013-08-20 08: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如需帮助可来电或来所介绍你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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