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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们有30多人在一建筑工地从事木工作业9个多月,用人单位没与我们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主体已封顶,劳务公司及木工工程劳务承包人却拒绝足额支付下欠工资。在9个多月中,木工劳务承包人按工程进度只结算、支付两次工资(70%),包含此后借的生活费,所占比例仅为总额的60%,至今下欠工资总额约50万。该劳务公司及劳务承包人却以其之间的劳务合同约订付80%的劳务费,对民工工资亦打算只付80%。这显然是违背劳动合同法,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请问我们应怎样才能要回工资及合法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 2009-12-11 1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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