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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年龄达到晚婚晚育的年龄,但是男方的年龄未达到晚婚的年龄,请问这种情况,女方享有晚婚晚育的待遇吗?有什么具体的待遇规定?谢谢! 急需帮助的人

离婚 2009-12-11 13: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男女双方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给予下列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夫妻在异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按探亲假处理;   (四)晚婚晚育的农民,免去本人当年的义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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