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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一、投诉方是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所属的罗定市物业广场其中一个摊档主, 由于罗定市物业广场通知各摊档主, 定于2008年12月26日公开对该物业广场各摊档位投标, 罗定市物业广场方已向各摊档主收取投标保证金, 却没有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对摊档位竞投. 为此罗定市物业广场其中14位摊档主罢市三天, 2008年12月28日部分摊档主已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用书面材料反映情况.

行政诉讼 2009-12-11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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