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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交房目前任然没有得到房产证, 合同上注明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卖出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换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 合同里只有这个条款,请问我能得到赔偿么?

其他 2013-08-06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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