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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11月6日,我同居的男朋友的一客户有一笔钱要汇给我男朋友,但当时我男朋友无建行卡,所以通过我的建行卡在网上转的钱,2008年12月28号我男朋友遇车祸死亡,今年12月,他的客户在法院告我不当得利,理由是本想汇到客户的钱一不小心汇到我帐号上,但通过建行网上银行汇款必须要填卡号和姓名,不存在汇错的可能,我现在认为她利用我男朋友死亡这一死无对证的情况企图通过法院这一合法途径,诈骗我钱财.请问我能去告她吗?

刑事辩护 2009-12-14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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