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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司员工,我是06年2月上班的,试用期三个月,一直到08年5月底辞职,期间每周加班一天,法定节假日加班两到三天。公司于2008年1月才开始和我们签定合同、为我们交纳保险,现在我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公司不同意,因为公司要求加班而未支付相关费用(16000左右)以及相关保险等费用。(注:公司与我们签定合同的时间和合同上面的时间不一致,是按照公司的意思填写的时间,而且至今合同一式两份都在公司的手里,我们职工手里都没有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是否合法???)

其他 2008-06-24 16: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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